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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作者:hnjdj 发布时间:2008-08-13 10:39:10 浏览次数:1652河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南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河南三自”),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合称“河南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本会为河南省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带领全省信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会的独立自主,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河南省教会提供服务,使我省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本会接受河南省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郑州。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基督徒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和发展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四)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五)为维护国家团结稳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六)本会加强同各市(地)、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各市(地)、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七)本会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在规定期内联合召开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八)本会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做好河南省基督教的各项事工;
(九)本会的决议,各市(地)、县(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市(地)、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共同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召开,每五年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委员会由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次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连选可以连任。本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席一名。
第十三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选可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督促全省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可选举名誉主席,其任期到下一届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八条: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河南省代表会议审议;
(四)贯彻执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可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任期至下一次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止;
(六)常务委员会可按工作需要,会同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对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整和补充。在主席会务会议和秘书长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会务会议和总干事共同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务会议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主席会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主席会务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的会长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与主席会务会议协商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与河南省基督教协会共同聘请顾问若干人,任期到下一届全省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
(一)捐赠;
(二)宗教书刊发行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若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由河南省基督教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8月12日河南省基督教第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