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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作者:唐卫民   发布时间:2008-07-31 11:50:17   浏览次数:1899

试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引言

生活的意义何在?人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这正是哲学与宗教探讨的问题。有人群的地方就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人是高级智慧动物,有物质世界的追求,也有精神世界的渴望,法律调控人物质世界的欲望,宗教则为人提供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法律被看成是用以解决纷争以及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宗教则被界定为对于生活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法律和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履行的是程序,法律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见性等特点。宗教归结为信仰,宗教道德不仅规范人的行为,而且也净化人的心灵。如果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护社会次序;同样,如果没有宗教,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二者始终存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紧密联系。现就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简要论述。

一、法律和宗教的历史渊源

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最早的氏族-部落宗教基本信仰形态分为:1灵魂观念;2图腾观念;3祖灵观念;4自然观念。氏族-部落宗教不仅是氏族社会最活跃的意识形态,也构成了规范氏族生活的各种社会制度,具有神圣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氏族-部落宗教中的禁忌(图腾禁忌、内婚禁忌、神圣场所禁忌等)、仪式(成年礼、年节仪式、禳灾仪式等)和神话等,都具有权威性。禁忌必须遵守,仪式必须按传统循规蹈矩地进行,如果谁冒犯了这些神圣地秩序,氏族成员必将对冒犯者加以严惩。这些氏族禁忌习俗,成为法律起源的最初规范,它反映的是人类作为群体生存而必须遵循的起码规则。

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类把超自然力量的神更具体化,宗教作为工具为统治阶级发挥服务功能,而作为统治阶级意志最直接和最有力体现的法律,无论从其渊源、宗旨、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刑法的目的,处处都明示着神意,如“法承神意”、“法自神授”等。犹太人的法律是建立在《摩西五经》900多条律法基础之上,而这些律法是上帝启示给摩西的,既是宗教法律,又是世俗法律。

在古罗马,君士坦丁皇帝(324363年)在扶植基督教的同时,还通过尼西亚大公会议,确定了皇帝对教会的“至尊权”。当初的教会法和宗教裁判权,对欧洲各国法律系统和宗教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塞奥多西二世(408450年)在位时还组织法学家编纂了著名的《赛奥多西法典》,该法典将君士坦丁一世以来百余年历代君王颁布的法令汇集成册,后才被《罗马民法大全》所取代。其内容再一次明确提出“君权神授”理论。

在古巴比伦,从美索不达米亚、西亚以至更广大的世界范围看,大体上可以说,最早的政权体制是祭司政体。而国王是祭司首领。世界上最早成文法典《汉漠拉比法典》被当时的统治者说成是法律之神沙马什亲自制定和颁布的。现存于世的《汉漠拉比法典》石碑的碑头刻着汉漠拉比从沙马什神那里接过这部法典的浮雕像。

在古中国,宗法制度成熟于周代,天子独揽主祭天神和主祭皇族先祖的神权,秦汉以后宗法制度虽不再和政治制度合为一体,但对于社会政治生活和日常活动仍具有支配作用。皇帝的圣旨高于法律,被视为神圣性。如“奉天承允,皇帝诏曰”。

二、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目前,西方社会信仰的主体是基督教,基督教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无论是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或是精神层面,都打下了基督教的烙印。

⑴ 基督教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提倡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⑵在基督教的十条戒命中提到“不可杀人”,同时相信上帝在末日要审判每一个人,因此,西方不少国家已取消死刑,在严格法和衡平法之间,强调衡平法的概念,缓和一般法的严厉性;⑶基督教主张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教会中的信徒都以弟兄姊妹相称,由于“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早已深入西方人的生活之中,因此,最终演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律之上,正如西赛罗所言“为了自由我做了法律的奴隶”。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各种法律誓词也深受宗教的影响,总统就职典礼、在法庭作证都要手按《圣经》发誓,这些无非是借助宗教的力量,表明誓言和证言是真实可靠的。

   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法国家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方面的法规,通常指伊斯兰法系。而这些法律的渊源绝大部分是《古兰经》伊斯兰经典。

9世纪,一些法学家对伊斯兰原理进行了系统的注释和编纂,他们的著作是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在阿富汗等伊斯兰教国家,宪法所追求的目标,也与伊斯兰教教义吻合。阿富汗《宪法》23条规定:生命是真主赐的礼物。

三、法律中的宗教

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除此之外,宗教意识、宗教活动、宗教设施等多种要素组成复杂的体系。事实上,宗教不仅是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现以中美两国为例,列举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一)中国的宗教事务管理

自先秦至明清,我国历代王朝都曾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春秋战国及秦代就有左道、巫术的法律规定;南北朝设有僧司,制定有关于佛道教的法规;隋唐时期,设立有尚书祠部,制定有僧官制度及宗教法典;元朝设立有宣政院,明代有礼部祠祭司等等。辽宋金元及明清朝代,宗教立法逐步完善。如:国家确定僧尼僧藉身份的“度牒”制度、金瓶掣签制度,涉及法规有《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民国时期先制定的有《神祠存废标准》,后来相继颁布了《监督寺庙条例》、《管理喇嘛寺庙条例》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

宗教事务管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人头脑里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不受国家法律干涉,不在行政管理的范畴。第二,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对宗教实体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事务,特别涉及宗教教义、教规方面的事务,国家不会干预,也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三,宗教实体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国家法律加以规范调整和进行政府的行政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处理宗教问题,一直是在实践中摸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1年中央6号文件首次正式明确政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是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方式上的重要转变。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既有权也有责,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把宗教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包括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既要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权利,又要依法制止非法违法活动。

(二)美国的宗教事务管理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宗教性最强、宗教在社会上影响最广泛的国家。美国现有30多万个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司法权使它对宪法原则的诠释及在许多问题上的裁决具有最高权威,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法律,因此,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不得要求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和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然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了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这正是美国政教关系的关键所在:即法律不承认宗教的特殊性,同时,政府对教会也不具领导、指导或评判的权威。虽然美国政府没有宗教事务部门,但不等于政府不对宗教组织进行管理。美国政府管理宗教组织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是否赋予宗教组织“免税资格”。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所有自称是宗教组织的都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是自动免除缴纳联邦所得税的义务,二是捐献者可以享受减税待遇,三是本组织可以免交给州政府的一级税。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对宗教组织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核。宗教团体要如实向政府申报自己的收支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年度财务报表。任何有悖于非营利目的的行为一旦发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结语

  如果把人类社会看成一辆马车,那么法律与宗教就是推动这辆马车运行的两个轮子,它们共同着力维系社会的发展。如果人类社会仅靠法律支撑,法律很容易成为僵死的法条,那么社会上势必会充满血腥和暴力。如果人类社会仅靠宗教来支撑,宗教则易变为狂信,那么势必会陷入白日梦幻般的意境之中。因此,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也必须强调宗教和道德的作用,二者在调控手段上有所不同,法律的问题只能用法律解决,信仰的问题只能用信仰解决,宗教补的是法律的不足,是法律的润滑剂。例如:在“无受害者犯罪(酗酒、吸毒、淫乱、同性恋)者的刑事处分上,它既适用于法院之内,又适用于法院之外,即精神病医生、家庭、同事、宗教的参与。但在此并非谈论法律与宗教的合一,而是讲它们相互依赖。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而宗教是个人心理方面的事,作为不同经验的法律与宗教的辩证统一,并不排斥特定法律制度与宗教制度的分离。

 

参考书目:

①王晓朝著 《宗教学基础十五讲》P49,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伯尔曼(HaroldJ.Berman)著《法律与宗教》P1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P5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④韩大元等著《外国宪法》P48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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