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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牧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作者:河南省基督教两会   发布时间:2008-07-23 15:39:30   浏览次数:2332

河南省基督教教牧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为了照顾年老的教牧人员晚年生活幸福安乐,有利于教会工作的新老交替,根据河南省教会规章第五条3项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供我省各地教会试行。

1.适用本办法的人员范围:

    教会在职的教牧人员(含牧师、教师、长老)

    在其他工作单位退休后负责教会圣工的教牧人员;

    在省、市、县两会工作的教牧人员。

上述人员中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应主动提出退休申请、办理手续,两会原则上应同意他们退休并由教会发给退休证书。(属项人员不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再发退休证书)。

2.退休后的待遇:

    工龄在10-20年的,工资标准按80%发放;

    工龄在2130年的,工资标准按90%发放;

    工龄在31年以上的,工资标准按100%发放。

3.教牧人员丧葬费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教会任职时离世者,可一次性领取半年薪金作为安葬抚恤金,同时一次性领取三个月薪金作为家属抚恤金。退休后离世者,可一次性领取半年退休金作为安葬抚恤金。

4.住堂教牧人员退休后的住房及办公室,由所在教会另作妥善安排。

5.教牧人员退休后,如因工作需要,本人健康条件允许又自愿,可由教会继续聘用3-5年,发给聘书。聘用期间教会发给生活津贴和交通费。

6.市、县两会主要负责同工及专职工作人员,经县两会聘用的

教会的聚会点中的专职传道人员(正式领取生活费用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上述人员的退休费(包括福利费),均由原来发生活费的单位

发给。

8.本暂行办法由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通过实施;修改亦同。

9.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基督教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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